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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与体育文化传播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现实表征、深层致因与消解路径

  • 康博华 ,
  • 吉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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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吉灿忠(1970—),男,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为武术文化与历史。E-mail:

康博华(1997—),男,博士在读,研究方向为武术治理、体育法学。E-mail:

收稿日期: 2025-05-28

  网络出版日期: 2025-11-06

The Realistic Representation, Deep Causes and Resolution Paths of the Technical Paradox in the Digit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KANG Bohua ,
  • JI Canz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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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Jiangsu, Nanjing 210023, China

Received date: 2025-05-28

  Online published: 2025-11-06

摘要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是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文献研究法、实地调查法等方法,探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现实表征、深层致因与消解路径。明确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内涵。经调查发现,技术悖论呈现出保护主体认知局限、数字化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数字化保护存在负面效应、代表性项目文化引领遭遇挑战4个方面的现实表征,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在保护理念、保护制度、保护技术、保护机制方面存在深层致因。据此从深化数字化保护主体认识、加强数字化保护制度建设、强化数字化保护技术支撑、夯实数字化保护文化根基4个方面提出消解路径。

本文引用格式

康博华 , 吉灿忠 .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现实表征、深层致因与消解路径[J].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5 , 37(5) : 521 -528 . DOI: 10.14036/j.cnki.cn11-4513.2025.05.006

Abstract

The digit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cultural digitization strategy. Through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search and field survey,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ealistic representations, deep causes and resolution paths of the technical paradox of digit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connotation of digit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clarified. The survey found that the technical paradox showed four realistic representations: the cognitive limitations of the protection subjects,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digital 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s,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digital protection, and the challenges of cultural guidance. Further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digital protection of sport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deep causes in terms of protection concepts, protection systems, protection technology,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s.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resolution paths from four aspects: updating the cognition of digital protection subject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protection systems, strengthening the technical support of digital protection, and consolidating the cultural foundation of digital protection.

数字技术在带给人类新的发展前景的同时又使人类陷入技术悖论之中[1]。显然,数字技术既是一种“赋能”,也是一种“负能”,正在全面地变革着社会治理逻辑[2]。而文化作为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自然也被数字技术深刻影响与重塑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多样性文化中最有活力的部分,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寄予厚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于2023年发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中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资源采集方案编制、采集实施、数字资源著录方面的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明确规定,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由此可见,数字技术不仅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而且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数字形态并实现活化传承的重要手段。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作为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实施的重要抓手,需要科学合理地运用数字技术实现正向、持续赋能。实际上,数字技术已然全面嵌入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采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等方面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学界围绕已有实践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数字鸿沟[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4]、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模式[5]、新质生产力赋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转型[6]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这些研究成果无疑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有所裨益,但研究思路与分析视角整体仍较局限,侧重分析数字技术的正向赋能作用,未能充分挖掘数字技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消极影响及其深层原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系统性研究也如此。加之,受数字技术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适配程度偏低等客观因素影响,技术悖论逐渐成为制约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主要因素。随着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推进实施,如何消除数字技术产生的负面影响、如何全面提升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效能,是当前亟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鉴于此,本研究立足主体、制度、技术、文化相统合的视角,运用深度访谈法和参与式观察法,围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表征与致因”这一核心问题,于2024年1月—10月在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浙江省、江苏省、陕西省、河北省与甘肃省进行实地调研,深入调查上述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基本情况与独特经验,并分析技术悖论的生成逻辑。期间,与多位文化部门工作人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体育社会组织负责人就同一事件进行对话交流,并多次进行线上回访,依此深入分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现实表征与深层致因,针对性地提出消解路径,以期为全面提升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水平提供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南。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消解研究框架

1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内涵

阐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内涵,应先明确何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当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从理论到实践整体呈现出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应用的态势[7]。有些学者认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是以实现保护工作的数字化转型为起点,在此基础上嵌入数字技术[8],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涵盖保护实践的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技术的全面嵌入2个维度。有学者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是基于数字技术转变既有保护工作方式、逐渐构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展示场景,从而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管理、传承、评估等保护核心环节的数字化和智能化的一种新型保护模式[9]。尽管我国学界当前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概念未能形成共识,但既有研究均从基本形态和全面数字化2个维度进行分析,强调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是一个由基本的保护实践数字化到数字技术赋能的过程。由此,本研究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界定为:在以信息技术等传统数字技术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口述记录、照片存储、文字记载等基础性保护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基础上,使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由表及里地驱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制度、技术、文化等基本要素实现数字化融合的动态过程。
纵观数字技术发展史,任何数字技术本质上都是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工具,即数字技术是人类智慧力量外化的具象化形式,是人类社会迈向更新的发展阶段的手段和工具[10]。然而,数字技术的勃兴在对人类社会进步有所裨益的同时也使一部分人处于劳动的对立面,甚至逐渐背离人类曾经创造数字技术的初衷,最终迫使人类陷入受数字技术支配的框架中[11]。显然,技术悖论的形成并非缘于简单的数字技术产生的破坏现象,而是由人类认知、不同社会制度与不同文化不断交互产生的必然结果。海德格尔曾通过哲学语境将现代数字技术描述为“座驾(Gestell)”,将数字技术比喻为运载工具,其本质是一种载体或工具,而人类社会受其影响,在悄无声息地演变为其应用机制中的一环[12]。法兰克福学派学者弗洛姆认为,正是数字技术使人类尽管能使用其学习新知识、研制新工具以及创造新文明,但是资源化、效率化的价值观却使人类为了实现目标和效率沦为数字技术的支配对象[13]。可见,技术悖论的产生与人类认知、社会发展以及文化交流3个方面密切相关,体现为数字技术自诞生就与其他事物一样具有客观存在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二重性,其既可以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存在,也可能使人类劳动背离劳动本质。而解决技术悖论的根本在于对社会制度的判断,以及能否客观反思数字技术的本质与局限性,并具有工具理性,进而使“座驾”变为“辅驾”,真正形成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性。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数字技术的重要应用领域,必然也会体现出数字技术的两面性本质,即数字技术在提升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风险,并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加剧。据此,本研究综合分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和技术悖论的内涵,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阐释为:由于行政管理部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性传承人、新闻媒体等保护主体对数字技术的理解与使用出现偏差,导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由数字化实践的初步探索期进入数字技术深度赋能的全面发展期过程中产生的负面影响(破坏现象)逐渐覆盖正面影响(赋能现象),并致使其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与价值功能形成负面影响,进而引发了一系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控风险。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种数字技术风险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不仅会造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主体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的剥离,同时在主体、制度、技术与文化4个方面还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并逐步演变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中面临的最为复杂和棘手的新问题。

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现实表征

2.1 数字化保护主体认知局限

认知既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体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和了解的心理活动过程,也是其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切保护实践的底层逻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有较为复杂的特征、范畴等具体内涵,是数字技术应用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并实现保护工作数字化转型的动态过程,且数字技术的两面性已然影响到数字化保护主体的理念、行为等各个方面[14]。尽管我国多数省份已经将数字技术不同程度地嵌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但是很多基层行政部门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固有的管理式保护理念与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理念还不够贴合,尚不能精准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内涵、特征与范畴,既对数字技术应用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系统的学习,也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技术规范等基本问题不够明确。例如,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温县陈家沟太极拳协会的很多人认为,数字化保护就是简单地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太极拳信息采集、分析与档案管理工作中。

2.2 数字化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数字技术嵌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过程中,数字技术作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结构要素,必然会受到行政管理与科层制结构约束。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档案室建设为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推进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可知,负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行政机关应履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档案室建设和管理义务。而实际上,我国当前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级档案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负责[15],但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载体档案的整理、归档与编目仍以科层制管理为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档案室长期缺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档案系统建设进程缓慢,特别是缺乏多元协同的数字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机制,不利于对数字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开发和使用,同时也说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笔者调查时发现,太原市很重视形意拳数字档案室的规划建设工作,但是在区级层面落实相关政策相对滞后,同时与区政府、区文化和旅游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也欠缺协调。

2.3 数字化保护存在负面效应

现阶段,数字技术可以系统优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手段,极大地促进了管理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主体参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16]。然而,一部分过度追求数字技术的工具价值和效率目标的保护行为却会引发数字技术的负面效应。一方面,有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盲目使用数字技术,导致出现了“保护工作悬浮”现象。例如,在地方行政考核压力下,有的行政主体极易产生数字技术依赖,在未能充分了解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和各传承主体诉求的前提下形成了数字技术主义思维,忽视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主体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旨需求,导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目标与保护实践相背离。如聊城市武术协会在开展梅花拳保护与传承工作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工作计划与实际传承工作差距很大。再例如,笔者从对南湖船拳传承人的访谈中了解到,尽管数字技术对船拳的传承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其中对船拳传承谱系的认定和编撰工作存在人员错位问题,而这些工作更适宜由传承人完成。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嵌入和应用偏离传承场景极易损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与完整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数字技术的复现与再现的程度,进而才能实现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元化传承场景的持续赋能。但是虚拟现实、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在嵌入和应用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景时会不可避免地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静态的,仅停留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运动技术展示,没有充分体现其文化内涵、历史源流、运动技术整体特征等内在要素,而且没有全面涵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真实场景,不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传承。

2.4 代表性项目文化引领遭遇挑战

有研究者提出:“科学技术受到某种或特定的文化滋养,但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会对文化产生反作用,甚至会改变人类的伦理意识、曲解文化的内涵”[17],如果不能处理好科学技术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将会导致两者背道而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同样如此。从政策而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加强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整合共享”,并且已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效保护明确了总目标。据此,中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应以确保其文化内涵与动作技艺的传承为前提,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精神实质为指引,依托数字技术形成独特的开发方式和创造性保护方式。但是本课题组对盘摞功保护工作进行调研时发现,在盘摞功的数字化保护过程中,存在技术至上和文化引领2种截然不同的保护逻辑,数字化保护侧重运动技术标准化,而文化传承倡导体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独特性,保护目标存在本质差异。再者,数字技术应用遵循动作数据采集,而文化传承要求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在保护路径上也有本质区别。由此产生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数字化保护适配性矛盾。正如笔者调查时发现的,江苏省某高校一名教师认为,如果不能通过数字化推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形成保护工作目标与传承实践两张皮的局面。

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形成技术悖论的深层致因

3.1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理念更新迟缓

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而言,先进的数字化保护理念是指导各类主体开展数字化保护工作的行动依据,而各类主体对数字化保护理念的认知程度又对其是否使用数字技术起着决定性作用,且深刻影响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实际效果。尽管数字技术用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更好地为管理者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管理工具,为其解决之前无法或难以解决的难题,但是数字化保护理念更新机制不完善、数字化理念更新不及时等因素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体对数字技术的认识仅停留于会使用的层面,整体上未能形成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适配的数字化理念。例如经调查得知,陕西红拳文化研究会会长、红拳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为,目前,政府和体育协会的很多工作人员对红拳数字化保护的认识都很局限,认知和理念都不全面。此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理念更新迟缓、数字化保护主体认知局限等客观因素也引发了诸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伦理问题。例如,尽管基于互联网平台和数字技术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广工作是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较为成熟的领域,但目前仍未针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字化推广构建保护理念更新与保护伦理教育机制[18]。最为典型的事件便是马保国利用互联网和短视频平台歪曲传统武术,并对其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19],这便是数字化保护理念更新不及时诱发的武术伦理闹剧。

3.2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制度不完善

建立配套的数字化保护管理制度既是进行互联网推广的重要保障,也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基础。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中,数字化保护制度应通过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传承人申报认定制度、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市场监管体系等正式管理制度产生深层次连接,进而全方位地嵌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然而,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各项子系统对数字技术的应用各有侧重,所以某一种数字技术很难深度嵌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中。加之,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制度完善缓慢、区域数字化建设不均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监管权力交叉等因素的制约,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在某些地区推进迟缓。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难度增大。因依托数字技术开展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的本质是一项基于各类先进数字技术的动态实践过程,对数字技术的依赖程度较大,且需要精细化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进行决策分析[20]。然而,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当前未构建基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资源库,这就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决策难度增大。如笔者通过调查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工作人员得知,近年来,贵州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很多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新进展,但同时也存在制度建设迟于技术更迭和慢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的问题。

3.3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适配程度偏低

提升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各环节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是数字技术适配性,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客体间的衔接程度,其决定了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实效[21]。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客体维度而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兼具活态性、地域性、具身性等特殊性,需要以经过精准调适且匹配的数字技术进行数字化,从而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但是,目前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中运用的数字技术多数是市场上流通快、普适性强的一般性技术,其数据存储、算法与算力3个核心构成要素还无法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求实现深度匹配。例如,笔者调查河北省武术协会副秘书长、八卦掌传承人后得知,这些新兴数字技术与八卦掌保护工作实际还存在一些差距,目前还没有结合八卦掌的特点开发数字化保护技术。从数字技术主体维度来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用场景提供优质服务。本课题组经实地调查发现,由于受区域发展不平衡、科技创新程度有差异等因素所限,当前的数字技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支撑作用仍不显著,很多地区仍处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数字化转型的起步阶段。例如,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天启棍的数字化保护就是如此。由于当地的数字化资源采集设备不齐全、数字化资源管理库缺乏、数字化资源采集工作机制建设滞后、数字化图片视频转换不及时等原因,天启棍的数字化保护目前还难以还原人棍合一、师徒互动、实战训练等真实场景,无法精准捕捉传承人的抡劈扫挂、云挑撩绞、穿崩点戳等技术动作,说明甘肃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当前还有局限性。

3.4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与数字技术互促机制欠缺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和数字技术是驱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有序推进的关键要素。无论是当代有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成果还是历史资料,均蕴含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元素,都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不可或缺的载体,并且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各环节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作为一项充满复杂性、创造性和探索性的文化传承实践活动,当前很多地方在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时存在“数字化主义”“数字技术治理”的单向思维,未能准确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技术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关联,存在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技术如何互嵌互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如何坚持文化主体性等基本问题认知不足的问题,并且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要停留在数字技术嵌入、文化元素点缀的表面,尚未构建起引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制度支撑体系,而且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字化采集、数据库搭建、数字档案室建设等数字化保护工作缺乏系统的体育知识支撑与方法论指导,致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技术呈现融合之势却难以形成互促机制。例如,笔者通过调查河南省陈氏太极拳协会常务理事得知,很多体育社会组织对太极拳文化并没有很深入地了解便将这些新兴数字技术用于保护传承工作中,不仅没有提高工作效率,却对太极拳传承产生了消极影响,说明当前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在文化传承方面的引领不足。此外,尽管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较早开始探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数字技术融合体现出较大的包容性,但是因一部分管理者存在认知偏差,进而出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互促机制欠缺的窘境。

4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技术悖论的消解路径

4.1 数字化理念更新与数字化传承秩序教育并举,深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体认知

1)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体数字化理念更新机制,促进传统的保护理念转变。在明确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总体要求与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理念更新平台,同时再整合我国各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部门、体育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的数据资源,创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服务平台,以数字化知识普及、数字化理念教育、数字化主体互动、数字化实践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引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传承主体更新传统理念,从思想深处树立正确的数字化理念。此外,还应建立数字化理念更新课程体系,明确数字化理念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本质关联、实践遵循等基本问题,深化管理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居民等数字化保护主体对数字化的认知,并在数字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或地区开展线下培训,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2)构建切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际的传承秩序。为了有效防范诸如“功夫大师马保国”之类的舆情事件发生,应积极推动建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新秩序,依托我国高等院校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全国范围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数字化传承教育培训,增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体的数字化传承意识,引导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体遵守数字化传承秩序,提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主流新闻媒体等主体的数字化传承决策力,明确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的“可为与不可为”与商业开发时的“可得与不可得”。例如,可将中国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数字化传承纳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职业教育体系,鼓励我国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地开设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课程,定期举办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承交流活动,为形成符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要求的数字化传承秩序贡献力量。

4.2 法治建设与组织重构双管齐下,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制度建设

1)加快推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治建设。我国立法机关应结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际需求,会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数据局、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推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工作,适时出台全国层面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行政法规、统筹实施监管工作、加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数字法院建设力度,持续优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治环境。如精准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法契机,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深化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传承。
2)以加快适应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新形势为出发点,持续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政府、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等院校等数字化保护主体的职能范围,完善行政管理主导、行业自治的统合型事权体系,明确数字化合作标准、数字化业务框架、数字化工作方案等基本工作要求,基于主体、技术、制度、文化的相互关联,促进形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规模效应。例如,参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太极拳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经验,探索成立地方政府、学校、企业多元保护主体协同推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组织机构,负责区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保护与协调,为完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制度积累地方经验。此外,还要合理发挥数字技术的高效性、集约化等优势,在全国范围建设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档案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传播平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管理库等数字化虚拟空间,加快推动其与政府行政部门对接业务、统筹与共享资源,在以数字技术最大限度赋能的同时增强管理制度的适配性。

4.3 数字技术适配与应用场景创新共同支撑,强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技术支撑

1)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主客体的衔接,精准破解数字化保护的负面效应难题。现阶段,中央和地方两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应联合代表性传承人、主流新闻媒体、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定期调研和考察工作,深入分析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与鲜明特色,精准把握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实际需求、代表性传承人职业发展需要以及传承谱系。在此基础上,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 数字资源采集和著录》有关规定,联合相关计算机技术企业研发满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际需求的数字技术体系,重点从数据存储、算法、算力3个方面开发新兴数字技术,因地制宜地制定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标准,成立数字技术服务监督与数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加强数字技术应用风险管理和容错性检验,同时要根据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优化数字技术。例如,可在市级文化和旅游局等地方政府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办公系统嵌入MySQL关系型数据库,对通过田野调查获取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和相关数据进行集约化管理,并通过访问限制等技术确保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的安全性,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2)促进数字技术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景融合,推动数字技术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改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作为一项涵盖多种应用场景的系统性工作,需要在增强数字技术适配性、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管理以及完善数字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围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的保护、传承、传播、开发利用四大核心应用场景明确数字技术的开发标准、应用规则、监管工作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时要根据应用场景细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场景,并通过模拟或构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真实场景精准突破数字技术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间的融合壁垒,以此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场景资源由分散趋向聚合。此外,还要注重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技术风格、核心动作等关键要素进行数字化采集,应用智能机器人行为模拟、情感分析、环境感知等独特功能复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核心技术,并将机器学习分析报告提供云端共享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部门、高等院校和主流新闻媒体,确保数字技术从“开始用”转变为“用得顺”。如可参考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武术数字化博物馆的场景开发经验,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独家影像、口述记载资料、纸本文献等资源进行数字化展示,创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新场景。

4.4 关联重塑与文化积淀持续助力,夯实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文化根基

重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技术间的关联是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的必要前提。因此,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体育社会组织在开展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时,应始终坚持文化主体性保护优先、静态化与活态性传承并举、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遵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模式与传播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厘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数字技术的内在关联与互融逻辑,挖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适宜数字化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以此重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技术的关联。例如,地方文化和旅游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主体可联合对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实地调研,系统梳理其文化内涵、发展脉络、传承谱系与关键事件,从物质、制度、精神、行为4个方面系统性构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体系,为重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技术的关联构筑基础。
一方面,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传承人权益保障,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作为数字技术嵌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础,从数字化保护理念、数字技术应用、资源开发、市场流通等方面全面推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具体而言,挖掘当前国家级和省级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有地域性和较大国际影响力的项目,将其蕴含的文化内涵和知识体系深层次地融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践,将多数人“看不见”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使更多人“看得见”的数字化形态,从源头上找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引领力不足的症结,进而探索构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与数字技术互促的创新性发展机制。例如,可将太极拳文化作为中原地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依据,重点围绕刚柔并济、尚武崇德、天人合一等主题组织集体学习或研讨活动,以代表性项目文化持续赋能太极拳数字化保护。
另一方面,地方文化和旅游局、体育社会组织以及科技企业还应充分发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活态传承载体作用,引导其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文化产品和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促进各类保护主体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伦理意识与保护意识,并逐步促进形成跨地域的文化共识与行动共识,以此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元素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夯实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文化根基。

5 结束语

在加快建设文化强国和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新征程上,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对实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至关重要。数字技术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融合不能仅限于工具层面,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全面而系统地促进两者实现价值层面的互嵌与互构。此外,还应精准把握技术悖论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产生的双重影响,坚持理论研究与数字化保护实践并重,全面化解数字技术引发的风险,确保数字技术真正满足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实际需求以及促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目标的实现。
[1]
黄永林, 谈国新.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 51(2):49-55.

[2]
蒋亚斌, 张伟国. 从治理技术到技术治理:体育治理数字化转型中“技术悖论”的形成与消解[J]. 上海体育大学学报, 2024, 48(9):12-23.

[3]
梁同福, 张帆, 仇军. 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数字鸿沟研究[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1, 35(3):43-47,94.

[4]
吕炳斌, 王小维.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J]. 体育与科学, 2013, 34(3):57-61.

[5]
刘雨, 李欣. 少数民族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研究[J].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 2019, 36(4):469-473.

[6]
司马昊翔, 戴俭慧, 彭响. 新质生产力赋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转型研究[J].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4, 43(4):8-15.

DOI

[7]
姜娟, 陈小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生存研究[J]. 体育文化导刊, 2016(7):202-206.

[8]
许诺, 曹庆雷. 我国体育非遗数字化保护探析[J]. 体育文化导刊, 2025(3):22-28.

[9]
张洁, 莫伯初, 周润东, 等. 基于TOE理论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研究[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 2024, 47(12):23-37.

[10]
吴国林. 论分析技术哲学的可能进路[J]. 中国社会科学, 2016(10):29-51,202.

[11]
宋文新. 技术何以走向人性的反面?——论技术悖论产生的根源[J]. 长白学刊, 2006(6):62-65.

[12]
郭晓磊. 技术悖论的哲学思考[J]. 唯实, 2009(2):33-35.

[13]
张源东. 社会技术与社会技术悖论浅析[J]. 学理论, 2018(4):79-81.

[14]
彭文杰, 高亮, 周结友. 数字化技术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三重结构研究[J].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25, 45(2):20-31.

[15]
张辉, 熊豆豆.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与保护[J]. 北京档案, 2017(12):25-26.

[16]
马振川, 万义, 白晋湘. 数字技术赋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作用机理与推进策略[J].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5, 44(3):1-6,22.

DOI

[17]
张明国. “技术-文化”论:一种对技术与文化关系的新阐释[J]. 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9(6):16-20,30.

[18]
崔琪, 王坤.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智能化保护与传播的数字技术赋权策略研究[J].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24, 58(9):59-65,96.

[19]
张长思, 彭家辉, 张长念. 武术文化在网络空间传播的困境、挑战与治理路径[J].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5, 37(4):445-453.

[20]
赵富学. 基于信息集成服务的少数民族体育非遗资源档案数字化平台建设研究[J]. 贵州民族研究, 2019, 40(1):121-125.

[21]
曹胡丹, 潘怡, 陈连朋. 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生态建设探析[J]. 体育文化导刊, 2025(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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