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truction of A Sports Power/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rts

Research on Synergistic Promotion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rts by Multiple Subjects

  • CHEN Li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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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chool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Chengdu Sport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41418,China

Received date: 2025-04-19

  Online published: 2025-07-03

Abstract

The effective synergy of multiple subject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promote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rts. By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logic analysis, this paper explores multi-subject cooperation in promot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rts. It find that, a youth sports multiple participants development is a multi-participation pattern, a stable cooperation relationship, a good cooperation order and a systematic development synergy. Scientific positioning and labor division, effective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reasonable benefit distribution are keys to realizing effective collaboration among multiple subjects. Predicament of multi-subject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include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for collaboration are not sound, relationships in collaboration are loose and conditions for collaboration need to be optimize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include: differentiated goals and demands make it difficult to establish a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the path dependence of the development subjects leads to poor sustainability, dual lack of organizational self-improvement and external incentives makes it hard to form a collaborative pattern, and insufficient policies led a low sustainability of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multiple subjects. We should optimize top-level design of effective cooperation, clarify youth sports functions of each subject, build a collaboration and interaction platform, promote development capabilities of each subjects, and improve legal system for youth sports to optimize the collaborative level of multiple subjects in the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rts

Cite this article

CHEN Linhui . Research on Synergistic Promotion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Youth Sports by Multiple Subjects[J]. Journal of Capital University of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s, 2025 , 37(3) : 264 -272 . DOI: 10.14036/j.cnki.cn11-4513.2025.03.004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体育工作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共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1]7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 [1]45。这既充分体现了青少年工作在全党全局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又充分体现了青少年体育工作在青少年工作中的战略意义,还充分体现了做好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且为新时期的青少年体育工作指明了方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青少年体育工作因其复杂性已超出单一主体的能力范围而愈益成为一个系统性任务。体育学界形成了构建青少年体育治理体系的共识,认为多元主体协同是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例如,有学者提出,应加强多元主体联动,促进青少年体育政策深入落实[2],构建多元投入的青少年体育治理体系[3],完善政府多部门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协同机制[4],社会体育组织协同参与的校社合作[5]可以推进学校体育发展,应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共建、共治、共享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6]。然而,各类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角色定位、利益诉求及行为取向差异较大,在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如何协同、协同的困境、怎样激发协同效应等已成为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本研究旨在探究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机制,从多角度审视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多元主体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协同策略,以期为我国青少年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富有启发意义的解释。

1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机理

1.1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涵解析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是在一定外部条件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约束下实现的。当前,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主体数量持续增加,并从混乱无序状态逐渐演化为方向一致、井然有序的状态。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包括4个维度(见图1)。
图1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内涵解构

1.1.1 主体维度:形成多元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格局

形成多元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格局,就是将各类主体纳入青少年体育组织架构,消除参与障碍和合作壁垒、实现各类主体的紧密配合与分工协作,共同推动青少年体育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是我国青少年体育工作的领导核心,是解决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中的各种问题的根本保障。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要发挥党中央领导下的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等行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的优势,另一方面要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7]。与此同时,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通过完善政策和法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督导检查、构建良好舆论环境等方式为青少年体育发展提供支持。此外,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社会体育俱乐部等要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参与机会,是推动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行动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在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通过组织课外体育锻炼、普及运动项目知识、传授运动技能、培育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等也可以为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1.1.2 实践维度:多元主体间形成良性互动

当前,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的协作呈现多元化、分散式、碎片化状态,各主体之间能否建立起良性协作关系,直接影响青少年体育能否实现有效治理及高质量发展。多元主体间的良性协作关系有助于形成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理性行动者,并且可以增强各主体间的嵌合度,有助于实现各主体对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目标和使命。在我国体育实践中,各类青少年业余体校、单项体育协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等通过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青少年体育工作经验。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社会体育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围绕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的特定议题或业务形成内外联动、上下协同、优势互补的协同联动机制和常态化相互依存关系。这一多元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即体育及相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为各类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提供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与设备、人力资源、资金等支持,其中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等积极调整业务范围和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各年龄段青少年的体育需求,更好地适应青少年体育发展环境的变化。

1.1.3 结构维度:建立多元主体间的良好协作秩序

秩序规定着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个体与组织之间、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可预期的交易或交往规则[8]。首先,青少年体育发展场景和共同愿景将固化各类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和结构。传统的青少年业余体校及三级训练网络、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单项体育项目协会、普通学校等围绕学校体育、业余训练、体育赛事活动、体育场馆管理、运动队建设、体育教育培训等业务场景开展工作,并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以青少年体育业务场景为核心的利益共同体。其次,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的合作将进一步促进各主体从磨合式的合作向相互信任的合作转变、从无序合作向有序合作转变、从博弈式合作向共识性合作转变,将各类青少年体育主体间的临时性合作关系转化为持续性的合作关系,并培育形成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新共识和新规范。再其次,不断完善的青少年体育制度及其对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结构性约束,既有助于增进各主体间的相互信任和凝聚力,也有助于各主体间合作的规范化、青少年体育资源的更高效整合、青少年体育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还有助于提高各主体的发展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更好地满足广大青少年的体育需求。

1.1.4 目标维度:凝聚多元主体间的青少年体育发展合力

各主体间的有效合作将会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凝聚成共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合力,产生“1+1>2”的聚合发展效果。首先,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之间形成互补、相互促进的耦合发展格局,将推动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的协作从“有没有”向“多不多”和“好不好”转变,从注重青少年体育协作治理的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张向促进青少年能力提升转变。其次,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合作不再流于表面形式,签署的各类合作协议能落地见效,可以更好地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并且逐渐形成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随着扶持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的日益完善,加之对青少年体育社会主体的有效监管,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便可以形成。再其次,体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持续向社会体育俱乐部购买服务等方式,可以切实提高社会力量服务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能力,进而可以促进主体提高青少年体育产品的供给效率和质量。最后,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井然的合作秩序将会推动多元主体间协作规则的重构,有助于提高社会体育俱乐部等主体的角色转变能力和自我建设能力,可以从根本上促进青少年体育组织发展。

1.2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机理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就是要消除各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的障碍和壁垒,共同推动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本研究从分工合作、资源配置、利益分配3个维度揭示多元主体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的内在机制(见图2)。
图2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在机制

1.2.1 科学的功能定位和业务分工将有利于实现青少年体育主体间的优势互补

明确的功能定位和业务分工可以使各主体调整其业务内容和工作方式,实现青少年体育业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优化布局和优势互补,有利于形成相互补充的青少年体育业务结构,促进青少年体育产品的错位供给。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担负着提供更高水平的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或产品、为青少年体育发展托底的职责。因此,要发挥青少年业余体校等体育系统事业单位在培育体育文化氛围、普及运动项目知识等方面的职能,促进其与社会体育俱乐部在业余训练、体育培训等方面的错位发展,避免其与社会体育俱乐部争夺利益等问题产生,形成相互补充的青少年体育业务结构,推动青少年体育支持体系的协同发展。同时,应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专业优势,通过研制标准、制定规则等方式指导各类主体开展青少年体育业务,成为政府、市场主体及体育社会组织协同治理青少年体育的纽带。而形成相互补充的青少年体育业务结构,还需要各级地方政府根据青少年体育发展形势及治理需要,完善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诸如通过形式多样的支持体系和透明高效的监管体系建立起支持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系统,形成良好的青少年体育发展生态。

1.2.2 有效地配置资源将有助于巩固多元主体间的协同秩序

青少年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各类青少年体育参与主体的发展目标、利益、权力分配及功能的耦合,有利于使更多主体进入青少年体育治理体系,并成为有效的行动者,从而实现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的协同融合。首先,更加合理高效的青少年体育资源配置机制有助于形成“参与-融入-行动-发展”相互契合的青少年体育发展路径,建立各类主体积极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机制、巩固各主体间持久且充满活力的协同发展秩序。其次,合理高效的青少年体育资源配置有助于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资金补充投入方式的创新,如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围绕青少年体育教育培训、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举办等方面的需求,通过创新公共体育场馆资源使用模式为社会体育俱乐部等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再其次,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青少年体育资源有助于纠正相关管理部门存在的职能错位或缺位等偏差,从而形成各类青少年体育主体的行为约束机制。此外,也有助于引导各类主体合法合规地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事业。

1.2.3 合理的利益分配能推动多元主体间的深度协调发展

多元主体合作的合力来源于青少年体育人才培养与选拔、体育竞赛组织等环节中政府、社会体育俱乐部、学校、家庭、个人等多方利益的协调一致。合理的利益分配可以有效综合青少年体育发展各阶段中的各类主体的利益诉求,规范各类主体的行为。合理的利益分配还可以创新多元主体间的协作机制,增强各主体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时的经济联系,促进形成多元主体共管、共享、共赢的青少年体育发展利益联合体。一方面,合理的利益分配有助于创新青少年体育各主体间的关联方式,实现青少年体育各类参与主体利益的有效衔接,引导参与主体根据各自目标和整体目标动态地调整生产或经营行为,使青少年体育发展利益与各类主体利益协调一致。如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可采用定向委托或购买服务机制,助力学校、社会体育俱乐部的高效可持续运转,实现青少年体育发展利益的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合理的利益分配有助于引导各类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主动适应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在追求自身合理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向青少年提供差异化、高质量的体育产品和服务,进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

1.3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复杂逻辑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一种跨部门、多层级、跨区域、跨领域的合作网络。既涉及“中央-地方-基层”的多层级网络,也涉及“政府-社会-市场-学校-家庭”的多向度协作网络。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的协作与竞争关系网络既非独立存在,也不是几种关系的简单叠加,而是一种建立在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利益关系和多元价值导向基础上的多维度治理行为关系。

1.3.1 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协同关系的复杂性

各类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都不同程度地拥有着青少年体育资源,并且可以联合或独立地作出决策,其利益和目标或趋同或分化,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种复杂的协同关系。首先,青少年体育发展需要各层级政府部门发挥作用,为青少年体育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其他基础性保障。保障作用的有效发挥既需要明晰各层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关系,也需要各层级政府部门的纵向协调,还需要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为青少年的运动与健康提供全面指导。其次,青少年体育发展需要更有效地协同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并发挥其优势。既可以直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体育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下设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主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再其次,需要协调学校、社会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业余体校等主体间复杂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各类主体依据相互间趋同或分化的青少年体育发展目标,相互增进信任和了解,从而形成合作。

1.3.2 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行动过程的复杂性

首先,在青少年体育的多主体协同治理网络中,既存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主体在协同过程中的微观协同动机、中观协同模式、宏观协同结构等多层面的复杂性,也存在多元主体在青少年体育不同领域的合作水平、合作方式以及网络结构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每一个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都会根据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业余运动训练等青少年体育众多领域的差异挑选与之相匹配的合作对象。其次,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形成热爱体育和崇尚运动的良好学习风气、根据不同成长阶段的特征和心理特点安排科学的指导与训练、夯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根基、创新青少年体育活动方法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每一类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及其特征,采取与之相符的治理方式、合作方式。再其次,在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方式会受到纵向干预和横向机制的影响,并最终会影响青少年体育产品与服务的质量。

2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近一个时期以来,各类主体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方面的作用不断彰显,并展现了良好的协同发展势头,但是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并不仅仅是形成一套成熟的运行方式和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难题,并且面临着多重挑战。

2.1 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从宏观层面分析,多元主体协同存在体制性掣肘。保障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行政管理的方式设立,并均有明确的分工,但存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职能趋于碎片化、难以满足青少年体育的综合性治理需求的情况。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各类行政部门或同级部门间权力及资源配置分割,而在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价值理念、政策制定、制度体系等方面又存在相互脱节、配合乏力的现象。从中观层面分析,多元主体协同监管机制不健全。各类行政部门对提供青少年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和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呈现一定程度的权利与责任脱节,甚至缺失的情况,资源难以互联互通。如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存在违规开展培训活动、借机敛财、虚假宣传、卷款跑路等严重损害青少年利益的情况,亟须进行有效规范,但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持续地联合发力。从微观层面分析,多元主体协同存在组织壁垒。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社会体育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主体依据其上级行政部门赋予的权限或机构性质限定各自的青少年体育服务职能,分工明确,独立运作,往往难以与外界形成跨部门的青少年体育资源整合机制。

2.2 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联结关系松散

促进我国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各类机构属于异质性的独立运营主体,在青少年体育业务链条中缺少融合和相互依存。首先,青少年体育资源体现出内部循环特征。有一部分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与体育行政部门下设的青少年业余体校、体育场馆等形成密切合作或上下级关系,青少年体育经费、场馆、教练员、人才选拔等在体育系统内部循环,难以辐射其他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其次,青少年体育有些发展模式具有排他性。传统的“三级训练网”会坚持“一条龙”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选拔、输送模式,普通学校难以进入此体系,青少年业余体校、普通学校与其他体育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如调查发现,“获得东京奥运会金牌的251名运动员中,有250人接受过各级各类体校的专项训练,占总人数的99.6%”[9]。再其次,虽然普通学校、家庭等参与青少年体育的热情不断增长,但由于与体育行政部门下设的青少年业余体校不在同一系统,社会资源、市场资源和体育系统内的资源难以有效链接。因此,需要青少年业余体校在青少年体育治理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共建、共治、共享的作用,实现多部门、多领域、多层级协同治理的合作共赢,推动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10]。最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小、弱、散问题比较突出[11],亟须进行规范及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其与其他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协作能力,促进其在青少年体育发展中的价值升级。

2.3 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保障条件有待改善

首先,对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各类主体的监管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近些年,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数量快速增长,但体育培训工作中非专业人士数量多、课程体系不完善、安全问题和伤害事故频出、培训预付费的监管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愈加凸显。其次,激发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积极协作的资源分布不均衡。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适宜青少年群体的城乡体育公共基础设施有待加大建设力度、保障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社区体育基础设施供应不足。再其次,市场机制在青少年体育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充分。一是全社会的体育意识有待增强、体育文化氛围不浓,各类供给青少年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无法形成营利模式。二是青少年体育市场秩序需要更有效地维护、青少年体育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需要更有效地保障。三是家庭应帮助青少年认识到体育运动是成长路上的“必修课”,使青少年建立关于体育的主体责任意识和自律习惯。

3 制约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3.1 差异化的发展目标和利益诉求导致多元主体间的协同机制难建立

1)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存在明显的发展目标差异。一方面,不同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目标及工作内容差异明显。例如,一个时期以来,体育行政部门发展青少年体育主要是服务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育、完成重大赛事的备战参赛任务,教育行政部门发展青少年体育旨在完成学校体育教育目标任务、增进青少年体质健康,社会体育俱乐部等参与青少年体育则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经营目标。另一方面,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多元主体形成关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共识”易,但形成协同发展的“一致性”难。如《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加强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深化体校改革、规范社会体育组织[12],但是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却需要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分别推进,而当前的情况反映出对青少年体育发展的系统性认知不够,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格局的系统性变革未形成。2)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难以促成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集体行动。各类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既有广泛的社会利益诉求,也有维护各自利益最大化的个性诉求。如青少年可能因升学、择业原因,在运动训练和文化学习之间作出取舍,常常出现大量有潜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12岁退役”或“15岁退役”现象,难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因此:唯有使青少年通过体育成长成才的预期更加明朗,才有助于激发其参与体育的积极性;唯有符合青少年体育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的发展预期,才有助于增强其参与青少年体育服务和产品供给的主动性。3)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围绕各发展领域形成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诸多掣肘,加之主体间还存在各自不同的风险控制冲突,所以难以形成合力。

3.2 青少年发展主体的发展路径依赖导致多主体协同发展程度低

1)受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选拔工作的运行惯例的影响,体育系统对各类传统的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依赖程度高。除了一部分新兴运动项目和奥运会新增项目以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选拔、输送仍在体育系统内部完成。一部分运动项目推行了“开门办体育”的国家与地方共建模式,以期调动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积极性,但无法突破传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在新时代,体育系统除了审视各个运动项目的训练理念、训练方法、训练手段、规则理解等是否能跟上时代发展,还应该积极构建后备人才培养与选拔向社会和市场主体开放的常态化机制,从根本上破解一些运动项目出现的人才断档等困境。2)体育教育改革仍面临诸多瓶颈。“小眼镜”“小胖墩”“小豆芽”“小焦虑”的“四小”问题在青少年群体中日渐凸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加强体育锻炼虽然是解决“四小”问题的有效措施,但受传统人才选拔机制的影响,我国体育教育政策难以充分落实,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更是存在诸多现实问题。3)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社会力量对行政部门的依赖性高。由于社会体育俱乐部、学校等相关力量在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强有力的支持,如在人事、财务、业务等方面较依赖行政部门,所以在青少年体育治理过程中处于自主性弱化地位,其工作开展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影响。此外,受实体经营能力的制约,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方面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3.3 组织自强与外部激励的双重缺失导致多主体协同治理格局难以形成

1)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能力弱。多数社会体育俱乐部以及其他各类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市场主体规模偏小、实力较弱、经营管理粗放、专业化程度较低,无法在短期内与其他青少年发展主体建立增效式合作。因此,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主要依靠青少年业余体校输送、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的结构性矛盾仍未扭转,难以聚集全社会的青少年体育资源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2)促进社会力量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待完善。一是激励政策延续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青少年体育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打消了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积极性。国内有一部分城市已出台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养竞技人才的相关办法,向社会力量购买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以期调动其积极性,并对体校后备人才培养体系形成有效补充。二是青少年体育市场主体在与相关行政部门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违反规约、违反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的行为。在实践中,既要确保奖补政策的有效性,避免青少年体育奖补申报和审查流于形式及推进缓慢,又要通过健全青少年体育市场竞争机制、维持青少年体育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公平的青少年体育市场竞争环境,提高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3)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中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格局,并将这一资源配置机制的优势转化为青少年体育的治理效能。

3.4 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不完善导致多元主体协同发展欠缺持续性

1)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一部分政策落地难。如旨在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的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却使一部分运动技术水平出众的优秀后备人才望而却步,难以实现招收更高水平且全面发展的运动员的目标。2)一部分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政策的引导作用未充分发挥。过去在青少年体育政策制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维护部门利益而对现行模式进行简单修补的情况,导致青少年体育治理制度的协同性不足,出现多元主体的集体行动困境。一个时期以来,出台了多项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政策,解决了许多青少年体育发展问题,但这些政策系统性不足,存在治理碎片化问题。有些政策虽然解决了高水平运动员的升学问题,但也一定程度加剧了运动项目发展的不均衡。如以“奥运争光”的传统竞技体育发展思维将招生的运动项目限定为奥运会项目、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项目,把众多广受青少年喜爱的新兴运动项目、中华特色体育项目、大部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排除在外,不利于推动“形成体育各方面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13]

4 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策略

4.1 优化青少年体育发展的顶层设计,创新多元主体有效协同的体制机制

1)在宏观层面,要提升发展青少年体育的重要性层级。青少年的全面发展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应把青少年体育改革发展作为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基础性措施,适时出台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总体规划,将发展青少年体育的重要性层级上升到更高位置。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背景下,将青少年体育作为深化体育发展改革的突破口和试验区,科学谋划青少年体育发展的长期目标、中期目标、短期目标,明确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推进策略等。2)在中观层面,要创新多元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机制。使青少年体育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将多主体协同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一项关键性的公共事务。结合青少年全面发展、体育强国建设等发展目标,系统而前瞻性地谋划多元主体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思路、目标、措施和步骤,特别是要明晰每一类主体的职责定位、任务分工等问题,同时还应完善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调动不同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积极性。3)在微观层面,筑牢多元治理主体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基础。一是提升城乡体育场地设施供给水平,更好地满足青少年体育健身需求。二是落实学校体育教育改革措施,增强青少年的健身意识、培养青少年的运动技能、提高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杜绝出现青少年体育健身效果与年级的“逆减”现象和青少年被动健身的状态,改变青少年体育参与行为持续性不足的状况。三是更好地发挥各级青少年业余体校的作用,普及运动项目、培养体育兴趣、培育体育人口、孵化体育企业,奠定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人才基础、运动项目文化基础。

4.2 优化各类主体发展青少年体育的职能定位,释放多元主体治理的倍增效应

1)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一是政府部门要积极创新与学校、社会体育俱乐部、家庭和个人的联系机制,避免协作不畅。如创新各级行政部门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方面的考核机制,使各类青少年体育发展行动主体实现目标一致和利益一致。二是要形成政府、社会、市场的各类主体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中的共治,改变以往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青少年体育发展模式,改善社会力量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中的被动地位。2)调动各方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的积极性。通过宣传提高多元治理主体对协同推进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认识水平,引导其转变观念、调整并规范其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中的行为,进而促进其深入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实践。3)提高多元治理主体在青少年体育治理中的协同水平。如政府通过任务再分配、创新资源供给等方式,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学校等主体更好地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给予全方位的支持。体育行政部门要秉持大体育观,主导构建以青少年业余体校、公共体育场馆等为节点的青少年体育发展网络。其中:青少年业余体校等单位应将运动技能培训等任务让渡给市场主体;公共体育场馆应更好地向广大青少年和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培育体育文化、增加体育人口、孵化体育市场主体。4)引导学校、青少年业余体校、社会体育俱乐部等主体通过后备人才联合培养、体育教育培训、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少年体育治理,引导多元主体在动态合作中转变观念、加深互信、错位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4.3 搭建多元主体联动平台,织密高效协同联动网络

1)促进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等主导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各主体有效衔接和错位发展,为青少年构建起完善的体育参与体系。例如:落实开齐开足体育课的基本要求;支持青少年业余体校、少年宫开设公益性课后体育兴趣班[14];支持学校、少年宫等主体合作创建公益性体育俱乐部;规范市场主体开办的青少年体育教育培训服务;引导各类青少年体育参与主体各司其职,明确分工。2)搭建青少年体育协同治理的桥梁和平台。如以大数据信息技术为核心搭建青少年体育发展信息平台,体育行政部门、单项体育协会等主体应及时发布青少年体育发展支持政策、行业规范、标准等,社会体育俱乐部、企业等主体及时发布技术服务信息,实现青少年体育信息共享、供需信息精准对接,建立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青少年体育治理秩序。3)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主体间的交流,提高协同合作效率,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4)研究制定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青少年运动技能跃升计划”等,使每一名青少年较好地掌握1项以上运动技能,不断培育体育人口。5)构建覆盖全项目、兼顾全年龄段、涉及全体青少年的体育赛事活动体系,为青少年提供玩耍、展示、炫技、竞技、交友的机会。

4.4 提高多元主体自身发展能力,提升参与效能

1)培育社会体育俱乐部等青少年体育市场主体。一是相关行政部门应持续优化青少年体育营商环境,促进供给各类青少年体育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发展。二是发挥市场机制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筹办、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青少年体育人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2)持续优化青少年体育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扶持社会体育俱乐部等主体持续发展,孵化各类参与青少年体育发展的“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等,并发挥这些企业的带头作用,形成大企业和中小体育俱乐部良性互促的局面,进一步完善青少年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体系。3)不断激发青少年体育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的活力。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形成公平竞争的青少年体育市场环境,为各类青少年体育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二是完善、落实、落细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和后备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购买服务政策,进一步激发青少年体育市场主体的活力。4)促进体育行业主管部门、体育资源拥有者、体育场馆运营者、体育产业投资者对青少年体育发展形成合力,破解体育市场主体自身发展困境。

4.5 完善青少年体育治理的法规制度,夯实多元主体协同发展的基础

1)夯实发展青少年体育的法治基础。在更大的体育法治范围调节青少年体育参与主体的利益关系,避免青少年体育治理制度的虚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设立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专章,为体育、教育等多个行政部门协同推动青少年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多部门应加大对青少年体育竞赛中的“假球”“黑哨”“操纵比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合打击力度,体育行政部门应完善与之配套的青少年体育政策体系。例如:完善保障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大对教练员和裁判员教育培训与监督,为青少年营造公平、干净的竞赛环境;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应积极研制、发布相关行业标准,促进青少年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业规范化和有序地发展,体育行政部门应协同其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制度,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各类主体达到发展预期;体育行政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体育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会同相关执法部门常态化开展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筑牢体育类校外培训的安全风险防线。2)增强青少年体育发展政策的延续性。全国性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设置的项目应保持稳定并要有所创新,比赛项目设置应避免仅对标奥运会、大运会等赛事,适宜青少年参与并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运动项目都可论证后增设,以便更好地满足青少年体育的发展需求。3)营造青少年体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政府可通过各类媒体对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的多元主体进行宣传,强化社会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业余体校、家庭和个人在促进青少年体育发展方面的责任。此外,相关行政部门要增建“儿童友好型”的体育场地设施,或对现有体育场地进行改造升级,消除运动损伤隐患,并且要为青少年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运动健身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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