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于1945年成立,并发布了《联合国宪章》,其中就将“加强并激励对全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作为联合国宗旨之一
[11]。在这一宗旨引导下,于1946年成立了专门负责人权事务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6年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同年,又成立了隶属于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以下简称为“经社理事会”)的妇女地位委员会(缩写为CSW,以下简称为“妇地会”),其主要负责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并围绕妇女合法权利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向经社理事会提出建议
[12]。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联合国发现各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存在较大差异,各个国家内部很难形成统一的公民监督体系,所以于1976年发布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1]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1]。以上2个国际公约均强调,“各缔约国必须保证男性公民与女性公民在本公约所述一切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上享有同等权利”
[11]。同一时期,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缩写为UNESCO,以下简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国际体育教育与体育运动部长和高级官员会议(缩写为MINEPS)。该组织负责制定体育教育与体育其他领域全球高质量发展战略,并在《国际体育宪章》的制定与发布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1993年召开的第2届世界人权会议审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13],其中提出“通过法律措施,借力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国家与国际行动实现消除一切基于性别的暴力与骚扰”
[13]。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2月审议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其中强调妇女平等地享有在身心健康方面达到其所能及的最高标准的权利
[14],同年9月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中提出,提高妇女地位,赋予妇女权利是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的关键。1995年召开的第4届世界妇女大会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确立为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并提出,赋予女性权利和实现男女平等是各国人民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环境发展目标的先决条件
[15]。这一时期的联合国共识着重体现男女平等和向妇女赋权,形成了要实现性别平等的共识,为各国制定体育促进性别平等的政策提供了参考。随着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在各国不同领域的影响的不断扩大,“体育与性别平等”主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研究与各国政策制定的关注点。